翻译论翻译政策 [On translation policy]
摘要
在翻译研究领域,“翻译政策”一词已成为一个问题,因为许多作者用它来指代许多不同的东西,从而导致它可能失去一些效力(参见Meylaerts 2011aMeylaerts, Reine 2011a “Translation Policy.” In Handbook of Translation Studies, vol. 2, ed. by Yves Gambier, and Luc van Doorslaer, 163–168.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 163–166)。有鉴于此,翻译政策的概念应该进一步发展,使其范围宽泛到足以解释不同人员在不同地方的多元现象,同时也保留一些具体参数以确保此概念在研究方法上的有效性。本文将参考翻译研究和其他学科的研究,特别是语言政策研究,来发展翻译政策这一概念。为了说明如何在描述性范式中使用本文将提出的翻译政策概念,本文将以苏格兰地方政府的翻译政策作为案例研究。
1.引言
Holmes([1972] 2000Holmes, James S. (1972) 2000 “The Name and Nature of Translation Studies.” In The Translation Studies Reader, ed. by Lawrence Venuti, 172–185. London: Routledge.) 提出描述翻译研究(TS)领域的地图时,把一个叫做翻译政策的小分支也列入其中。自那以后,尽管有些学者版本的翻译地图中省略了这一概念(Chesterman 2009Chesterman, Andrew 2009 “The Name and Nature of Translator Studies.” Hermes 42: 13–22., 14),但翻译政策时不时地在不同学者的著作中出现(如Krouglov 1997Krouglov, Alexander 1997 “Translation Policy in Post-communist Societies.” ASEES 11 (1/2): 34–45.; Diaz Fouces 2002Diaz Fouces, Oscar 2002 “La planificació de la mediació lingüística [The planning of linguistic mediation].” In Traducció i dinàmica sociolingüística [Translation and sociolinguistic dynamics], ed. by Oscar Diaz Fouces, Marta García González, and Joan Costa Carreras, 85–110. Barcelona: Llibres de l’índex.),甚至在《翻译研究手册》(Handbook of Translation Studies)第二卷中也有对该主题提出精辟讨论的条目(Meylaerts 2011aMeylaerts, Reine 2011a “Translation Policy.” In Handbook of Translation Studies, vol. 2, ed. by Yves Gambier, and Luc van Doorslaer, 163–168.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因此,对翻译政策的研究即使不是翻译学研究的核心,但成为该学科的一部分也有段时间了。然而,研究翻译政策的学者在试图确定他们研究现象的确切性质时,可能会面临概念上的挑战。当把“政策”和“翻译”这两个众所周知的模糊概念放在一起的时候,这或许并不令人意外,Meylaerts (2011aMeylaerts, Reine 2011a “Translation Policy.” In Handbook of Translation Studies, vol. 2, ed. by Yves Gambier, and Luc van Doorslaer, 163–168.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 163)也证实了这样的困难是真实存在的。
本文将以Meylaerts提出的概念为基础,并结合其他学科,尤其是语言政策研究的见解,以发展翻译政策的概念。当一个学科中的相关概念能得到清楚定义时,对该学科的发展都是有益的。对翻译学者来说,发展翻译政策这一概念也应该是有益的,原因是翻译政策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与更广泛的问题有关,即在面对语言多样化人群时采取什么方法最好。既然民主社会在公民参与和公民认同方面采纳了平等这一理念,那么我们可以合理地提出疑问:在政府充分参与到交流和解决公民需求的过程中,翻译的作用是什么(甚至应该是什么)。因此,对翻译政策的研究可以帮助探究语言、融合和社会平等间的关系(166)。
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提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翻译政策概念,而是试图展现一种对于翻译政策的理解,能在参与和认同上有助于实现具体研究目标。为了说明这一对翻译政策的理解如何应用于强调包容和非歧视问题的描述性范式中,本文将介绍苏格兰地方政府的翻译政策。
2.定义翻译政策
尽管“翻译政策”一词几十年前就出现了,但在翻译研究中这仍是个问题,因为许多作者用它来指代许多不同的东西,从而导致它可能失去一些效力。Meylaerts (2011aMeylaerts, Reine 2011a “Translation Policy.” In Handbook of Translation Studies, vol. 2, ed. by Yves Gambier, and Luc van Doorslaer, 163–168.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 指出翻译学者对翻译政策有如下理解:译者在翻译时使用的策略;对翻译及译员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的学术性建议;控制有待翻译的文本类型、时机及范围的因素;主管翻译的政府或行政机构的管理行为;控制公共领域内翻译的法律规定;非官方机构在特定场合对翻译的(不)推广行为。因此,在翻译研究中,‘政策’一词已然成为一个“雨伞术语”,极有可能会“成为一个空洞的概念,几乎没有任何概念性剩余价值”(163)。如果“政策”一词几乎不带有“剩余价值”,它对于实现特定的研究目标就毫无帮助,例如帮助更好地理解翻译在公民参与中的角色。因此,如果我们要在此研究领域中继续前进,我们就应重新讨论这个概念,并寻找一个在方法上更健全、在概念上更有价值的定义。
Meylaerts曾试图重新定义,她建议将翻译政策定义为“为规范适用于教育及交流的语言使用而设置的一系列法规,交流一词包含了法律事务、政治机构、传媒、行政领域的语言” (2011b 2011b “Translational Justice in a Multilingual World.” Meta 56 (4): 743–757. , 744)。她进一步表示“相对不正式的场合也同样有政策,但通常结构性更差且方式更加复杂”(Meylaerts 2011aMeylaerts, Reine 2011a “Translation Policy.” In Handbook of Translation Studies, vol. 2, ed. by Yves Gambier, and Luc van Doorslaer, 163–168.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 167)。因此针对非正式场合的翻译政策的研究空间也同样存在。
Meylaerts提出的定义是一大进步,但可能还需要扩展。要理解这一观点,我们需要退一步以更广泛的意义上来思考“政策”。研究“政策”的一个内在挑战是,虽然研究对象难以界定,但是政策分析者通常将政策视为一个理所当然的概念,并假设每个人或多或少知道它是什么(Jenkins 2007Jenkins, Richard 2007 “The Meaning of Policy / Policy as Meaning.” In Policy Reconsidered: Meanings, Politics, and Practices, ed. by Susan M. Hodgson, and Zoë Irving, 21–36. Bristol: The Policy Press., 23)。在一项对定义政策的介绍性文本的调查中,Jenkins追溯了人们对政策的理解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23–25)。他从一个1968年的定义开始分析,这个定义包含了一系列非常复杂的决策和行为,这些决策和行为产生了很广泛的影响,需要大量的思考和时间去理解。之后他继续分析,直到一个2005年的定义。这个定义设想了一个复杂、宽泛、内隐而又外显的现象,它存在于贯穿许多不同情况的持续性过程中,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可以是关于行为也可以是无关行为的,且通常是由一系列持续的、不协调的行为引起的 (同上)。Jenkins注意到“‘我们所谓的政策’是一个多元的现象,包含了各种场景下的各类体制形式和实践”(26)。这类对政策的理解能够使许多行动者和场景被研究学者注意到,但可能会过于宽泛而难以研究。
翻译政策如果理解为“一个多元的现象,包含了各种场景下的各类[与翻译相关的]体制形式和实践”可能会过于空泛,不具备任何剩余价值。因此,借鉴其他学科如何理解政策或许会有所帮助。与这个问题尤其相关的学科似乎是语言政策,因为翻译基本上脱离不了语言。毫不奇怪的是,语言政策本身同样极难定义,也没有任何一个定义能够获得普遍认可(O’Rourke and Castillo 2009O’Rourke, Bernardette, and Pedro Castillo 2009 “ ‘Top-down’ or ‘Bottom-up’?: Language Policies in Public Service Interpreting in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Scotland, and Spain.” In Interpreting and Translating in Public Service Settings: Policy, Practice, Pedagogy, ed. By Raquel de Pedro Ricoy, Isabelle A. Perez, and Christine W. L. Wilson, 33–51. Manchester: St. Jerome., 34)。“语言政策”这一术语同时与其他术语相互竞争,如“语言规划”(language planning)、“语言管理”(language management)、“语言工程”(language engineering)及 “语言治理”(language governance)等(Walsh 2012Walsh, John 2012 “Language Policy and Language Governance: A Case-study of Irish Language Legislation.” Language Policy 11: 323–341. , 324)。虽然每个术语都有一定的细微差别,但是它们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且互相之间的边界常常模糊不定。因此,像“语言政策”这样的术语混乱不堪,因为它在不同的圈子里会代表不同的意思 (Phillipson 2003Phillipson, Robert 2003 English-Only Europe? Challenging Language Policy. London: Routledge., 17–18)。
“语言政策”这个术语可以涵盖相当广范围的概念,而许多学者试图给出不同的定义来确认这个术语。例如,Tollefson (1991Tollefson, James W. 1991 Planning Language, Planning Inequality. London: Longman., 16) 使用了批判性的方法,他认为语言政策可以理解为“作为区分社会群体(阶层)的语言制度化”。接着Schiffman (1996Schiffman, Harold 1996 Linguistic Culture and Language Policy. London: Routledge. , 5) 提出语言政策是一个广泛的、决策性的概念,“建立在语言的文化上,也就是关于语言的行为、假想、文化形式、成见、民俗信念系统、态度、刻板印象、思考方式、以及与某一特定语言有关的宗教历史环境”(参见Schiffman 2006 2006 “Language Policy and Linguistic Culture.” In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Policy: Theory and Practice, ed. by Thomas Ricento, 111–125. Oxford: Blackwell., 112)。
在各类理解中,11.关于“语言政策”的理解是如何在语言政策学科中逐步成形的,详细概要参见Jernudd和Nekvapil(2012Jernudd, Björn, and Jiří Nekvapil 2012 “History of the Field: A Sketch.” In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Language Policy, ed. by Bernard Spolsky, 16–36.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的著作。 Spolsky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定义。他提出语言政策是一个包含了语言实践、语言信念,以及语言管理的概念(Spolsky 2004Spolsky, Bernard 2004 Language Poli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语言实践指的是“一个语言社区的成员对其语言的实际实践”22.Spolsky对“言语群体”一词的定义是“那些共享一个交流网络的人”(2009,2)。他所提出的另一个术语 “语言群体”指的是“所有那些说一个特定种类语言的人”(同上)。两个术语之间的区别有时并不显著。(Spolsky 2012 2012 “What is Language Policy?” In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Language Policy, ed. by Bernard Spolsky, 3–15.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5)。一个语言实践的例子是美国人将马路边的小道叫做“边道”(sidewalk)(Spolsky 2004Spolsky, Bernard 2004 Language Poli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9)。语言信念指的是“一个语言社区的成员加诸于每个语言变体和变异之上的价值观,及其对价值观重要性的信念”(Spolsky 2012 2012 “What is Language Policy?” In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Language Policy, ed. by Bernard Spolsky, 3–15.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5)。一个语言信念的例子是在拉丁美洲的西班牙语因融入了土著语而腐败(23)。语言管理指的是“一个语言社区中的某些成员为改变社区内的其他成员的语言实践而作出的努力,这些人有权或者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5)。有些人将Spolsky的语言管理称作“语言规划”,虽然这个说法也可能令人困惑(Spolsky 2009 2009 Language Manage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4–5)。一个语言管理(或规划)的例子是,一部成文宪法将阿尔巴尼亚语规定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官方语言 (Spolsky 2004Spolsky, Bernard 2004 Language Poli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2)。以下观察强调了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联:要产生实质性的效果,语言管理必须与语言实践和信念保持一致(222)。
Spolsky的定义非常有用,原因至少有四点。第一,这个定义强调了语言政策存在于“高度复杂、相互作用、动态的环境下,其中的任何变动都会对其它部分造成相互关联的影响(和成因)”(6)。第二,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这个定义让研究者能够更多地关注这三个宽泛且相互关联的概念中的任意一个,同时也认可另外两者的存在和相关性。第三,这个定义允许在探究语言管理、实践和信念时不用在三者之间划出绝对的界限。第四,这个定义广得足够容纳对许多不同的问题的探讨,像是如Tollefson和Schiffman等人都有效地提出过的问题,其中包括权力关系和语言文化。基于这四个原因,我将Spolsky对语言政策的理解作为主要依据。
这种对语言政策的理解是一个理论的核心,这个理论的关键概念不仅认为语言政策是由语言信念、管理和实践所组成,并且还认为语言政策在特定的场域中起作用(39–41)。Spolsky借用了Joshua Fishman提出的场域概念。Fishman认为研究语言选择最好的方式就是研究特定的场域(42)。场域是一个社会语言学背景,可以用三个关键标准来界定:地点、参与者及主题。场域有很多可能性,包括:家庭、教堂、社区、学校、活动团体、司法系统、医疗机构、军队、政府、国际组织等。例如,在家庭场域下,地点是家,参与者是家庭成员,主题则与家庭活动相关(同上)。
Spolsky的定义能够帮助翻译政策概念化。为达此目的,我们需要认可在多语言社会里,翻译政策和语言政策是相关的。语言政策归根究底是关于语言的选择(217)。在多语言社会中,语言的选择导致了沟通网络中必然包含“una practica continuada de traduccio” (持续不断的翻译实践) (Diaz Fouces 2002Diaz Fouces, Oscar 2002 “La planificació de la mediació lingüística [The planning of linguistic mediation].” In Traducció i dinàmica sociolingüística [Translation and sociolinguistic dynamics], ed. by Oscar Diaz Fouces, Marta García González, and Joan Costa Carreras, 85–110. Barcelona: Llibres de l’índex., 85)。因此,翻译政策与语言政策是相关联的,二者都是文化政策的类型,目的都包含:管理大众的交流、建立群体和其环境之间的特定关系、将某种象征性价值归于文化产品的特定种类(86)。这意味着翻译政策和语言政策在不同的场景和层次上共同发挥作用。如果认可这一点,我们就能借助Spolsky对语言政策的定义,认识到翻译政策理解不只是影响翻译实践的一系列法规 ,而是一个包含了语言实践、语言信念,以及语言管理的概念。33.本文将“翻译”一词理解为一个“伞状术语”,包含了笔译、视译、以及(口说)口译。文中若有需要对这些概念做出区分时,我会视需要使用“笔译”或“口译”。 Meylaert的定义能够从概念上与语言管理相连,甚至也可以被称为是翻译管理的一种形式。
换句话说,我在此提出一个有帮助的建议,那就是翻译政策可以理解为包含了翻译管理、翻译实践和翻译信念的概念。翻译管理指的是当权者对于在某一场域内使用或者不用翻译做出的决策。这类决策可以来自立法者或者地方管理者,因此决策可以是来自场域内外。决策不但能够影响实际作出翻译的人,而且能够影响聘雇笔译和口译人员的人。翻译管理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显性的或公开的政策。当决策呈显性时,可以编撰或者书写在各类文件中,这些文件从国家立法机构的文件到地方机构的内部指南,种类繁多。
翻译实践是一个既定社区的实际翻译实践。这类实践可能是追随显性的政策制定(即翻译管理),但也可能源自隐性或间接的政策44.显性的政策通常是明白成文、可以见诸于法规的声明 (O’Rourke 和 Castillo 2009O’Rourke, Bernardette, and Pedro Castillo 2009 “ ‘Top-down’ or ‘Bottom-up’?: Language Policies in Public Service Interpreting in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Scotland, and Spain.” In Interpreting and Translating in Public Service Settings: Policy, Practice, Pedagogy, ed. By Raquel de Pedro Ricoy, Isabelle A. Perez, and Christine W. L. Wilson, 33–51. Manchester: St. Jerome., 34)。隐性的政策通常是从其它规则和政策中推断出的非正式的、草根的行动的(同上; 又见Spolsky [2004Spolsky, Bernard 2004 Language Poli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9]中对隐性政策的探讨)。(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经由翻译管理而成文的)。换句话说,翻译的各种实践可以帮助政策的制定反映现实,即使该实践并不总是要通过法规明确地执行。翻译实践出现在每个场域中,涉及的问题包括:翻译什么样的文本、使用什么样的口译形式、译出或译至什么语言,在什么地方翻译等。
当然,翻译实践也与场域内参与者对翻译的想法有关。因此,翻译政策研究也必须考虑翻译信念,也就是一个社区的成员对于一些问题的信念,比如价值是什么,或者不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关于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翻译给某些团体或者达到一定目标的。每个特定场域中都会有此类信念,但却不一定是从该场域中产生的。翻译信念可能是公开表明的,但通常没有明说,而是从翻译实践推断出来的。这并不是说每个场域中只有一个指导实践的翻译信念。一个场域可能同时有多个信念在起作用,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信念。另外,翻译管理、实践和信念之间可能并不和谐,三者之间的关系复杂,他们以难以预测的、持续的、动态的方式互相影响。
尽管如此,我认为我所提出的翻译政策的定义在研究方法上是实用的,也有概念上的价值。因此,翻译政策研究可以用来分析如宗教团体管理翻译的方式、政府机构实践翻译的方式、一个跨国组织对翻译的信念;也可以用来综合分析任何给定场域内的全部三个因素。
这个定义在研究方法上是实用的,原因是它让研究者能够处理各个独特领域,但不需要在他们之间明确划分界限。本文将会举例说明如何实现这个研究方法。我将会选择一个特定的场域来研究翻译政策。首先我将搜索翻译管理中的翻译政策,包含有约束力的法规及根据这些法规制定的政策文件。55.“政策文件”泛指任何描述翻译管理方式的文件。这类文件的标题中可能有“政策”二字,但也可能被称为指南、准则、指导文件,甚至是说明书等。 这类法律和文件这可以被概念化为翻译管理中的显性政策。本文也将通过场域内的实践先例来探讨翻译实践,这类实践先例可以概念化为隐性政策。最后,翻译管理与实践将会反映与翻译相关的信念。
这个定义在概念上具有价值,原因是它既不会太过于“宽泛”,也不会太过于“狭隘”。66.要进一步了解采用完全本质主义或完全相对主义所产生的问题,见Halverson(1999Halverson, Sandra 1999 “Conceptual Work and the ‘Translation’ Concept.” Target 11(1): 1–31. )。 一方面,这个定义不是完全的相对主义,而是清楚界定管理、实践和信念,因此不会因为不够具体而变得空洞且无价值(Meylaerts 2011aMeylaerts, Reine 2011a “Translation Policy.” In Handbook of Translation Studies, vol. 2, ed. by Yves Gambier, and Luc van Doorslaer, 163–168.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 163)。另一方面,这个定义回避了死板的教条主义,因此避免了局限于一个特定因素的危险,不会容易产生不完整或是偏颇的观点 (见Spolsky 2004Spolsky, Bernard 2004 Language Poli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0)。这个定义帮助设定了宽泛的参数,虽然参数之间可能界限有些模糊,但是使用这些参数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探究非歧视性、包容性和认可性。
为了说明这一点,本论文将会讨论苏格兰地方政府的翻译政策。本文将会首先给出苏格兰语言现状的简要背景。我选择苏格兰是因为其语言背景涵盖了来自不列颠群岛内外的多种语言。77.这一论点同样适用于英国其它地区,参见如González Núñez (2013)González Núñez, Gabriel 2013 “Translating for Linguistic Minorities in Northern Ireland: A Look at Translation Policy in the Judiciary, Healthcare, and Local Government.” Current Issues in Language Planning 14 (3): 1–16. 对北爱尔兰的讨论。 接下来本文将描述地方政府的场域。我选择对政府进行研究是因为在当前的多语言民主背景下,讨论到翻译政策的必要性时,必然涉及是否使用翻译的问题,尤其是要与一个不说国家语言的个人沟通时该如何选择,这类讨论都会影响到族群融合和非歧视原则。88.翻译政策在非民主社会中也是个议题。例如,极权主义政体严格控制翻译文本的选择 (Krouglov 1997Krouglov, Alexander 1997 “Translation Policy in Post-communist Societies.” ASEES 11 (1/2): 34–45., 37)。 我选择研究地方政府的原因是,,翻译与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务产生的互动更可能发生在地方政府而非国家立法机构,即使地方场域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这点我们在下文会看到。在简述苏格兰的语言现状和地方政府后,本文接着探究上述领域内的翻译管理、实践和信念。如此一来,这个定义是否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给定场景下的翻译政策将一目了然。这也将有助于凸显在多大程度上翻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达到非歧视和不同群体间融合的目标。
3.苏格兰地方政府的翻译政策
3.1苏格兰地区的语言
苏格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构成国之一,人口达5,295,000(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 2012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 2012 2011 Census: First Results on Population Estimates for Scotland – Release 1A.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scensus.gov.uk/documents/censusresults/release1a/rel1asb.pdf, 2)。在语言方面,苏格兰和英国其他地区至少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英语占有优势地位。然而,苏格兰有两个古老少数民族语言:苏格兰盖尔语(Scottish Gaelic)和苏格兰语(Scots)。99.在这项研究中,我将使用“古老少数民族语言”一词来指代苏格兰古老少数民族群体所使用的语言(即盖尔语和苏格兰语)。我将使用‘新的少数民族语言’一词来指代新的少数民族或移民群体的语言(例如乌尔都语和波兰语)。关于如何称呼这两个语言族群,参见Edwards(2008Edwards, Viv 2008 “New Minority Languages in the United Kingdom.” In Multilingual Europe: Facts and Policies, ed. by Guus Extra, and Durk Gorter, 253–270.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 ,253–254)和Extra和Gorter(2008Extra, Guus, and Durk Gorter 2008 “The Constellation of Languages in Europe: An Inclusive Approach.” In Multilingual Europe: Facts and Policies, ed. by Guus Extra, and Durk Gorter, 3–60.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 ,10)。 这两种语言同样也是苏格兰语言构成的一部分。此外,就如同英国其他地区一样,苏格兰也有移民,这些移民及其后裔使用新的少数民族语言。
苏格兰语曾经是国家的官方语言,但是现在处于被忽视的情况。苏格兰语曾一度取代拉丁语成为公共行政语言并成为一种文学语言(Dunbar 2004 2004 “Language Legislation and Language Righ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In European Yearbook of Minority Issues vol. 2 (2002–2003), 95–126.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01)。继1603年的皇冠联盟之后,苏格兰语的地位开始下降(Gilbert 2003Gilbert, Andrea 2003 “Ulster-Scots in Education in Northern Ireland: The History of the Language.” In Language and Law in Northern Ireland, ed. by Dónall Ó Riagáin, 78–87. Belfast: Queen’s University.,86)。到了十八世纪末,一些人预计苏格兰语会在几代内消失(McGugal 2001McGugal, Irene 2001 “Scot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 Linguistic Politics: Language Policies for Northern Irel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and Scotland, ed. by John M. Kirk, and Dónall P. Ó Baoill, 29–35. Belfast: Cló Ollscoil na Banríona.,29)。然而,这种语言并没有消失,只是到了二十世纪末,苏格兰某些地区的苏格兰语和英语口语之间的区别已经模糊不清(Millar 2006Millar, Robert Mccoll 2006 “ ‘Burying Alive’: Unfocussed Governmental Language Policy and Scots.” Language Policy 5: 63–86. ,64)。事实上,苏格兰语可能是介于“纯正的苏格兰语和苏格兰标准英语”之间的任何位置(Russell 2001Russell, Michael 2001 “Language and Politics in Scotland.” In Linguistic Politics: Language Policies for Northern Irel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and Scotland, ed. by John M. Kirk, and Dónall P. Ó Baoill, 23–28. Belfast: Cló Ollscoil na Banríona.,27)。1010.苏格兰语有不同的变体,如Glaswegian、Doric、Ayrshire、Shetland和苏格兰边境地区的苏格兰语(Social Research 2009Scottish Translation, Interpreting and Communication Forum 2004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 Edinburgh: Scottish Executive.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gov.uk/Resource/Doc/47210/0025542.pdf,4)。 这意味着任何说苏格兰语的人都至少都能理解一点英语。即便如此,在这项研究中,我仍然将苏格兰语做为一种独立的语言来研究,因为英国已经从政策的角度决定将苏格兰语视为英语以外的语言,证据是英国根据《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将苏格兰语列为保护语言。尽管苏格兰语被选择作为为保护语言,但在立法和行政支持方面却受到忽视(Dunbar 2001Dunbar, Robert 2001 “Minority Language Rights Regimes: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Scotland, and Emerging European Norms.” In Linguistic Politics: Language Policies for Northern Irel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and Scotland, ed. by John M. Kirk, and Dónall P. Ó Baoill, 231–254. Belfast: Cló Ollscoil na Banríona.,241)。也许正因为如此,苏格兰说苏格兰语的人口难以估计。一般认为苏格兰语是英国第二多人使用的本土语言(Social Research 2009 2009 Audit of Current Scots Language Provision in Scotland. Edinburgh: Scottish Government.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gov.uk/Resource/Doc/258124/0076555.pdf,4)。201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3岁以上的人口中,有150万人,也就是30%的人口,表示会说苏格兰语;而表示他们能说、读或理解苏格兰语的人数是190万,也就是38%的人口(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 2013a 2013a 2011 Census: Key Results on Population, Ethnicity, Identity, Language, Religion, Health, Housing and Accommodation in Scotland – Release 2A.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scensus.gov.uk/documents/censusresults/release2a/StatsBulletin2A.pdf, 28)。然而,这些数据应该被“谨慎地修减”,因为一些受访者可能“认为苏格兰语和英语是可互换的”(同上)。
盖尔语的情况恰好相反。尽管盖尔语的发展受到一些政策制定者更加积极的支持,但是盖尔语正在逐步消失。盖尔语曾经在苏格兰是一种很普及的语言,但早在十一世纪就开始受到侵蚀(Dunbar 2003a 2003a “The Ratification by the United Kingdom of the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 Mercator Working Papers 10. Barcelona: CIEMEN.,10)。在从十五世纪开始到十九世纪末的盎格魯化进程中,盖尔语的地位进一步被削弱(11)。大约三十年前,推广盖尔语的倡议开始出现(同上),2005年苏格兰议会通过批准《盖尔语法案》来采取行动保护盖尔语。然而整体看来,至少自1891年人口普查以来,盖尔语的使用率一直在下降(Dunbar 2003b 2003b “Legislating for Language: Facing the Challenges in Scotland and Wales.” In Language and Law in Northern Ireland, ed. by Dónall Ó Riagáin, 138–163. Belfast: Queen’s University.,143)。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3岁(含)以上的人口中,有58,000人,也就是1.1%的人口能说盖尔语。3岁以上人口中,能说、读或理解盖尔语的人口比例为1.7%,也就是87,000人(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 2013a 2013a 2011 Census: Key Results on Population, Ethnicity, Identity, Language, Religion, Health, Housing and Accommodation in Scotland – Release 2A.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scensus.gov.uk/documents/censusresults/release2a/StatsBulletin2A.pdf, 27)。有些地区,特别是在西部群岛,大多数居民都会说盖尔语,但说这些人口似乎正在减少(Dunbar 2006a 2006a “Gaelic in Scotland: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In Revitalising Gaelic in Scotland: Policy, Planning and Public Discourse, ed. by Wilson McLeod, 1–23. Edinburgh: Dunedin Academic Press.,2–3)。1111.1972年至2001年间的一些研究显示西部群岛的盖尔语使用也受到英语影响而明显萎缩(MacKinnon 2006MacKinnon, Kenneth 2006 “The Western Isles Language Plan: Gaelic to English Language Shift 1972–2001.” In Revitalising Gaelic in Scotland: Policy, Planning and Public Discourse, ed. by Wilson McLeod, 49–71. Edinburgh: Dunedin Academic Press.)。 在2011年的普查中,这一情形并未改变。 Eilean Siar是苏格兰盖尔语使用人数比例最高的行政区,占人口的52%(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 2013a 2013a 2011 Census: Key Results on Population, Ethnicity, Identity, Language, Religion, Health, Housing and Accommodation in Scotland – Release 2A.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scensus.gov.uk/documents/censusresults/release2a/StatsBulletin2A.pdf,27)。 所有迹象都表明,盖尔语“持续着其显然无法阻挡,而且可能无法挽救的衰落” (Mac Giolla Chríost 2012Mac Giolla Chríost, Diarmait 2012 “The Welsh Language: Devolution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13 (1): 15–21., 17)。如今苏格兰的盖尔语使用者中似乎没有人不会说英语(Dunbar 2003b 2003b “Legislating for Language: Facing the Challenges in Scotland and Wales.” In Language and Law in Northern Ireland, ed. by Dónall Ó Riagáin, 138–163. Belfast: Queen’s University.,11)。
苏格兰也出现了新的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一些移民社区已经落地生根,他们使用的语言包括来自印度次大陆的孟加拉语、古吉拉特语、印地语、旁遮普语和乌尔都语(O’Rourke and Castillo,2009O’Rourke, Bernardette, and Pedro Castillo 2009 “ ‘Top-down’ or ‘Bottom-up’?: Language Policies in Public Service Interpreting in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Scotland, and Spain.” In Interpreting and Translating in Public Service Settings: Policy, Practice, Pedagogy, ed. By Raquel de Pedro Ricoy, Isabelle A. Perez, and Christine W. L. Wilson, 33–51. Manchester: St. Jerome., 38)。其他在苏格兰使用已久的语言包括粤语、意大利语和波兰语(Social Research 2006Social Research 2006 Translating, Interpreting and Communication Support: A Review of Provision in Public Services in Scotland. Edinburgh: Scottish Executive.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gov.uk/Resource/Doc/90506/0021781.pdf, 14)。随着过去几十年移民人数的增加,格拉斯哥已成为“英国第二大寻求庇护者散居的城市”(O’Rourke和Castillo,2009O’Rourke, Bernardette, and Pedro Castillo 2009 “ ‘Top-down’ or ‘Bottom-up’?: Language Policies in Public Service Interpreting in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Scotland, and Spain.” In Interpreting and Translating in Public Service Settings: Policy, Practice, Pedagogy, ed. By Raquel de Pedro Ricoy, Isabelle A. Perez, and Christine W. L. Wilson, 33–51. Manchester: St. Jerome., 36, 38)。这促使了俄语、绍纳语和他加禄语等语言的使用(38)。此外,随着欧盟的扩张,罗马尼亚语等语言现在也是苏格兰语言构成的一部分(Social Research 2006Social Research 2006 Translating, Interpreting and Communication Support: A Review of Provision in Public Services in Scotland. Edinburgh: Scottish Executive.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gov.uk/Resource/Doc/90506/0021781.pdf, 228)。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苏格兰除了英语、盖尔语和苏格兰语之外还有超过170种语言(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 2013b 2013b 2011 Census: Language Used at Home Other Than English (detailed).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scensus.gov.uk/documents/censusresults/release2a/rel2A_Language_detailed_Scotland.pdf)。新少数民族语言中最多人使用的是波兰语,有54,186人表示他们在家中使用的主要语言是波兰语(1)。另外至少有10,000人表示在家中使用其他新少数民族语言,包括乌尔都语、旁遮普语、中文、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同上)。目前尚不清楚有多少新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者英语水平欠缺,但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苏格兰3岁(含)以上人口中有1.2%(62,000人)不能流利的使用英语,有0.2% 的人口(11,000人)完全不会说英语”(National Records of Scotland 2013a 2013a 2011 Census: Key Results on Population, Ethnicity, Identity, Language, Religion, Health, Housing and Accommodation in Scotland – Release 2A.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scensus.gov.uk/documents/censusresults/release2a/StatsBulletin2A.pdf, 26)。
3.2地方政府场域
为了应用上文提出的翻译政策定义,本研究必须选定一个场域。基于上述原因,我选择了地方政府作为场域。英国的地方政府单位有不同的名称:区政府、县政府、市政府,自治市政府、单一地方自治政府,有时统称为地方政府。苏格兰有32个这样的单一地方行政单位。这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法规(例如公共住房许可证),提供地方服务(例如废物管理、社会工作、道路和交通)。地方政府的规模各不相同,规模较小的辖区只有2万人,而较大的则超过60万人。
3.3基于管理、实践和信念的翻译政策
3.3.1通过翻译管理发现的翻译政策
我对翻译管理的研究方法是搜寻并分析英国议会和苏格兰议会中显性或公开的政策规定,以及与翻译相关的政策文件(完整的文件列表请参阅附录)。通过这种方法,我发现苏格兰的翻译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场域之外的政策制定者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结果。这些决定的最高决策单位是议会。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议会并未针对翻译制定太多显性的法规,但通过其制定的反歧视立法,议会促使各地的地方政府提供翻译。根据《2010平等法案》(英国法律的一部分),政府有基本义务为那些不使用国家语言的人提供翻译。该法案广泛影响各级政府机关,包括地方政府。该法案旨在保护有个别特征的人群不受特定形式的歧视,以此促进平等。1212.这些受保护的特征不包括语言,但包括种族,其中又包括肤色、国籍、族裔或民族血统(第9(1)条)。 虽然种族的概念很复杂,但英国根据Mandla v Dowell Lee([1983] 2 AC 548,at 551)定义了“种族起源”,该术语的含义为“由于共同的历史、宗教、语言和文学、家庭、社会和个人风俗和礼仪等因素,使他们有一个独立的种族或群体认同”。这并不意味着语言在法律上被视为定义种族的特征,语言只是其中的一个元素。 这意味着许多公共机构有法定义务来确保非歧视原则,平等获得服务和信息就是实践方法之一。当语言成为平等获取信息的障碍时,翻译就能在克服语言障碍方面发挥作用。这就是议会如何使翻译成为地方政府的服务事项。
除议会外,苏格兰的分权政府对于其管辖下地方政府的翻译政策也起到了影响作用。根据1998年《苏格兰法》建立的分权政府包含苏格兰议会,该议会在大多数与语言相关的事务中具有强大权力(Dunbar 2003b 2003b “Legislating for Language: Facing the Challenges in Scotland and Wales.” In Language and Law in Northern Ireland, ed. by Dónall Ó Riagáin, 138–163. Belfast: Queen’s University.,145)。即便如此,苏格兰议会对语言立法的速度相对较慢,一开始关于语言的立法是通过2005年的《盖尔语法案》,将重点放在盖尔语上。在翻译方面,该法案中的某些措施值得关注。虽然该法案本身没有明确要求翻译,但确实创造了需要翻译的某些条件。该法案创建了盖尔语发展处(Bòrd na Gàidhlig),一个负责推广盖尔语的语言机构。1313.盖尔语发展处参与了多个翻译项目,包括资助“微软办公平台翻译”,这表明翻译在推广盖尔语方面有重要作用(United Kingdom 2009United Kingdom 2009 Initial Periodical Report Presented to the Secretary General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5 of the Charter. 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coe.int/t/dg4/education/minlang/Report/PeriodicalReports/UKPR1_en.pdf,160)。 盖尔语发展处负责筹备,而后并更新《国家盖尔语计划》,以推广“盖尔语的理解与使用”(第2节)。此外,盖尔语发展处可能要求一些公共机构准备他们自己的盖尔语计划。盖尔语计划必须阐明各个公共权力机构如何使用盖尔语来履行其职能(Dunbar 2006a 2006a “Gaelic in Scotland: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In Revitalising Gaelic in Scotland: Policy, Planning and Public Discourse, ed. by Wilson McLeod, 1–23. Edinburgh: Dunedin Academic Press.,19)。
采用《国家盖尔语计划》反映了提供盖尔语服务的义务。目前的《增长和改善》计划旨在“确保提升苏格兰境内学习、口说和使用盖尔语的人数”,也同时重视“苏格兰各地的语言传统,包括低地苏格兰、设得兰群岛和奥克尼群岛”(Bòrd na Gàidhlig 2012Bòrd na Gàidhlig 2012 National Gaelic Language Plan 2012–2017: Growth and Improvement. Inverness: Bòrd na Gàidhlig.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gaidhlig.org.uk/Downloads/National%20Gaelic%20Language%20Plan%202012%20-%202017.pdf, 4)。该计划的具体内容对翻译产生影响,特别是对地方政府而言。该计划要求“在社区活动和服务中更多地使用该语言”(Bòrd na Gàidhlig 2012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 2007 Second Opinion on the United Kingdom, Adopted on 6 June 2007. 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coe.int/t/dghl/monitoring/minorities/3_FCNMdocs/PDF_2nd_OP_UK_en.pdf, 30)。一个社区中如果有至少20% 的人口“具有盖尔语能力”,就应该提供双语公共服务(同上)。每当需要提供双语服务时,就需要实现某些形式的翻译。因此,《国家盖尔语计划》必须依靠翻译才能实现其部分目标。
根据《苏格兰法》,分权政府还负责监督“苏格兰职能是在完全符合平等机会要求的条件下执行”(附表5,第L2节)。平等机会可以被理解为是预防基于特定列举出的原因(包括语言)所发生的歧视行为(附表5,第L2节)。因此,正是在《平等法》(及其先驱法案)和《苏格兰法》的背景下,苏格兰政府采取了非歧视和平等政策,从翻译的角度来看这是很重要的。
在这个促进苏格兰平等的背景下,苏格兰政府了解到翻译的重要作用。毕竟,政府不能理所当然认为苏格兰的每个人都会说英语。基于这种理解,行政当局成立了“笔译、口译和沟通支持服务框架小组”(Advisory Committee 2007,67–68)。小组内部的“苏格兰笔译、口译和交流论坛”起草了一套“良好实践指南”,随后由苏格兰行政当局颁布。他们强调,苏格兰的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社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Scottish Translation, Interpreting and Communication Forum,2004,Scottish Translation, Interpreting and Communication Forum 2004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 Edinburgh: Scottish Executive.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scotland.gov.uk/Resource/Doc/47210/0025542.pdf9)。为了确保每个人在这方面都是平等的,各组织机构都被敦促采用包括笔译和口译的策略(17–23)。
3.3.2翻译政策在翻译实践中的体现
上述平等/非歧视立法使得苏格兰地方政府根据场域外决策者制定的政策目标进行翻译活动。为了了解这一政策如何落实,我采取的方法是从苏格兰政府下属的32个地方政府收集信息。我查阅了在线资源以获取翻译政策,对于网上无法取得的信息,我再根据《信息自由法》向地方政府提出询问。32个地方政府都提供了新的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信息,而31个地方政府提供了古老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信息。如果地方政府有《盖尔语计划》,本研究也纳入分析。本研究共参考了11项《盖尔语计划》,其中3项是计划草案(完整资源列表请参见附录)。
我们首先描述苏格兰新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实践。18个地方政府汇报了指导翻译工作的实际政策文件。这些翻译工作包括经由在线的、未经编辑的机器翻译所翻译的网站。这些机器翻译主要使用谷歌翻译,翻译语言少至3种,多至63种。关于笔译,回复询问的地方政府都表示他们为使用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提供某种形式的笔译。该类型翻译主要是回应式的,因使用者提出需求而提供,目的是帮助他们克服语言障碍。但有5个地方政府表示,如果他们发现需求,在使用者提出要求之前他们就会翻译一些书面材料。翻译的材料类型包括表单、传单、信件、通知和欢迎资料包。有些时候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可能是原文的概要形式。笔译大多是外包,只有2个地方政府表示他们有至少负责一种语言的内部译者。
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表示他们提供口译服务,大多数同时提供电话口译和面对面的口译。电话口译往往适用于较短的预约、无预约咨询或电话咨询。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仅依靠该形式的口译。面对面的口译适用的则是较长的或提前预约的会面,尤其是涉及到敏感内容时。所有形式的口译都是回应式的,因使用者提出需求而提供,目的是帮助他们克服语言障碍。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口译服务都是外包的,但有5个地方政府表示有内部口译员,他们可能专职于翻译单位,或只是双语但不具语言类职责的员工。至少6个地方政府要求使用专业的口译员,2个地方政府明确表示不建议由家人和朋友口译。
这些地方政府的口笔译工作通常是由私营翻译公司承办,如:Alpha Translating and Interpreting、Applied Language Solutions、Elite Linguists、Global Connects、Global Voices、Language Line、Linguassist、The Big Word 、The Translation People。但地方政府也不完全只是依赖于私营公司,有时他们也会使用其他地方政府的翻译服务。例如,阿伯丁郡政府使用阿伯丁市政府的笔译、口译和沟通支持服务; 克拉克曼南郡政府使用邓迪市政府的翻译服务;东伦弗鲁郡政府则使用格拉斯哥市政府的翻译服务。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除了与私营公司或其他地方政府合作,可能还会求助于社区组织,如福斯谷语言支持(Forth Valley Language Support)或法夫社区口译服务(Fife Community Interpreting Service)。
关于古老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方法就比较分歧。超过半数为古老少数民族语言提供翻译服务的地方政府表示,他们将盖尔语和苏格兰语与其它非英语语言一视同仁,仅在有人需要克服语言障碍而提出要求时提供口笔译服务,而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鲜少发生。或许正因如此,有3个地方政府表示他们不会为盖尔语使用者提供翻译服务,4个地方政府也表示不会为苏格兰语使用者提供翻译服务。对这些地方政府而言,盖尔语或苏格兰语使用者的特殊性已经消失了。
在翻译实践中,苏格兰语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表明提供任何的苏格兰语口笔译服务。鉴于苏格兰缺乏对苏格兰语的立法支持,这个结果并不令人意外。
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盖尔语是受到立法支持的。《盖尔语计划》概述了各机构在履行职能时使用该语言的方式。因此,这些计划成为个别机构的盖尔语语言政策,我们也正是在这些文件中找到了翻译政策。翻译主要出现在信件、面向公众的文件、电话通信和公共会议中。
在笔译方面,本研究所查阅的10项盖尔语计划中有7项表明,其机构下属的行政单位会以盖尔语答复盖尔语信函,多半是透过翻译服务。所有10个地方政府都表示他们主动把供公众使用的文件翻译成盖尔语,其中有2个地方政府表示,他们也因使用者提出要求而提供翻译。这些文件包括申诉程序、表格、传单,以及企业计划。并非所有文件都会被全文翻译为盖尔语,有些文件是全文翻译的(特别是有关盖尔语议题的),有些文件是只是部分翻译(通常是同时以英语和盖尔语呈现的前言),还有许多文件是没有翻译的。关于口译服务,3个地方政府指出,如果有人致电希望用盖尔语交流,他们会使用口译员来满足对方的需要,当然,使用双语员工也是另一个方式。在公开会议上,4个地方政府表示会提供同声传译,其中3个地方政府表明这项服务无需事先提出要求。因此,《盖尔语计划》的实现离不开翻译工作。或者更明确地说,用盖尔语提供服务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口笔译员的服务。7个地方政府将这项服务外包,但有2个地方政府设立了内部翻译服务。 例如,西部群岛的埃利安锡尔地方政府设立了Sgioba na Gàidhlig,一个盖尔语计划的执行小组。该小组有许多职责,其中包括为地方政府免费处理盖尔语的翻译请求。在《国家盖尔语计划》发展的早期阶段,各地方政府在翻译工作方面似乎没有合作。格拉斯哥市议会确实意识到有合作的可能性: “如果盖尔语发展处或其他地方政府可以提供一般文件的翻译,我们将考虑是否采用”(Glasgow City Council 2010Glasgow City Council 2010 Gaelic Language Plan. Glasgow: Glasgow City Council.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glasgow.gov.uk/CHttpHandler.ashx?id=5566…p=0,47)。
3.3.3翻译政策在翻译信念中的体现
翻译信念非常难以发现,特别是因为他们通常不会被说出口。然而,翻译信念是翻译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翻译管理和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念,,即使这三者处于一种动态的关系,难以衡量。为了寻找翻译信念,我需要从翻译理论和实践中进行推论。在苏格兰,我们能看到几种翻译信念。(由于场域为地方政府,信念即是当权者所持有的信念。)
一种翻译信念是,对于不说国家语言的人来说,翻译是一种促进融合的工具。这一点放映在“苏格兰笔译、口译和交流论坛”的指导方针中,这些方针确立了旨在“通过消除交流障碍,促进平等和社会包容”的翻译标准(2004, 6)。“苏格兰笔译、口译和交流论坛”的工作强调了为非英语使用者提供语言服务的国家政策。这一政策也体现在苏格兰行政当局的一封信件中,该信件指导地方当局和公共机构发展语言计划,以向非英语使用者提供平等的语言服务(Chisholm 2005Chisholm, Malcolm 2005 Improving Public Services. Edinburgh: Scottish Executive.)。由此观点看来,翻译并非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种确保所有在苏格兰的人都能平等获取权益的的解决方法。
然而,这并不表示苏格兰地方政府完全不受反对花钱为非英语人士翻译的观点影响。有观点认为翻译的成本太高,而且会阻碍少数语言群体融入社会,这种“几乎完全是虚构的”观点却被英国媒体在全英范围广泛传播(Tipton 2012Tipton, Rebecca 2012 “Public Service Interpreting and the Politics of Entitlement for New Entrants to the United Kingdom.” Journal of Language and Politics 11 (2): 185–206. , 199)。然而,在苏格兰,这种信念与认为翻译有其价值的信念并存。这两种相互冲突的信念在特定场景中如何相互作用的程度很难衡量。尽管如此,就苏格兰许多公共机构而言,他们的信念似乎是翻译在包容非英语使用者上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例如,指导方针并不会让人感觉到因为翻译成本高昂或者翻译使族群无法融合而应该避免使用,也没有翻译前要三思的警告。1414.然而,北爱尔兰(Racial Equality Forum 2009Racial Equality Forum 2009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Translation. Belfast: Office of the First Minister and Deputy First Minister.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www.equalityni.org/archive/word/DevelopingBestPracticeGuidelinesontheuseofTranslationv4.doc. 3)和英格兰(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2007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2007 Guidance for Local Authorities on Translation of Publications. London: 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Accessed December 10, 2013. http://resources.cohesioninstitute.org.uk/Publications/Documents/Document/Default.aspx?recordId=60,10)类似的指导方针中出现这样的警告。
这种信念也体现在关于《盖尔语法案》的争论中。在当时,大家明确意识到如果通过这项法案将需要大量的翻译。苏格兰种族平等委员会办公室(CRE)表示其资源并非无限的,“口笔译的资源‘应根据需求平等分配’,而且‘盖尔语服务的发展不应优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的需求”(Dunbar 2006b 2006b “Is There a Duty to Legislate for Linguistic Minorities?”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33: 181–198. , 196)。由此可见,CRE表达的翻译信念是,翻译是确保不会讲英语的人能够参与社会活动的方法,当然,此信念背后的假设是说盖尔语或苏格兰语的人也是能说英语的(同上)。虽然最后CRE支持该法案的通过,但它持续强调,在允许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问题上,其他少数语言群体也必须要有支持的措施(同上)。这些支助措施包括为那些没有翻译就无法充分获取政府机构资源的人提供翻译。
这些对于通过《国家盖尔语计划》的担忧也体现了一种信念,即翻译是一种振兴弱势语言的工具。该法案旨在确保“盖尔语的地位”(引言),试图让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以盖尔语为媒介来履行某些职能。因此,为盖尔语使用者提供有意义的机会,让他们在公共机构能使用盖尔语进行交流,是一种振兴盖尔语的方式。如果没有翻译管理和实践来产生盖尔语服务的提供,这些都是无法达成的。对翻译资源配置的关注也体现了一种信念,即翻译对于语言复兴有一定的作用(这超越了翻译文学作品等方法)。CRE最初担心的是,为了振兴一门语言而进行翻译不如帮助大众获取公共服务有价值。最终,CRE摒弃了这一立场,并支持该法案通过,或许是他们理解了复兴语言与公共服务这两个目的之间并不矛盾。
4.结语
在本文一开始,我的出发点是Meylaerts的观点:“翻译政策的概念在翻译研究中变得过于模糊”。由于翻译研究和其他领域的一些共通性,我参考了其他学科的研究并得到了一些有用的观点,其中Spolsky对于语言政策的见解使得我们能够以一种全面、系统性的方式来思考翻译政策。具体来说,我建议将翻译政策理解为一个复杂的现象,包括任何场域的翻译管理、实践和信念。我认为这是很有用的,可以让研究者设下具体的界限,既不会太狭隘也不至于太分散,也能对不同的问题进行探索,包括非歧视的问题。通过收集单一特定场域中有关翻译管理、实践和信念的信息,研究者可以对翻译政策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收集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数据的具体方法可能不尽相同(Ricento 2006Ricento, Thomas 2006 “Methodological Perspectives in Language Policy: An Overview.” In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Policy: Theory and Practice, ed. by Thomas Ricento, 129–134. Oxford: Blackwell., 134),但一个系统性方法的优势在于,它能帮助发展形成一幅更完整的翻译政策的图像,其中有许多不同的人员在不同层级上带着与不同目标进行互动。这幅图像能使研究者探究翻译政策与平等和包容问题之间的联系。
我以苏格兰地方政府的翻译政策为例,展示了如何探究翻译政策的方法。在本案例中,一些翻译管理来源于场域外,如议会或苏格兰分权政府,包括苏格兰笔译、口译与交流论坛和盖尔语发展处等机构。从这层意义上来说,翻译管理的形式就是建立不同程度强制性的规则。当然,分析也要考虑到场域内的人员。此处我们研究了负责实际操作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有时会制定他们自己的显性政策(通过成文规定),但有时是隐性的政策,如通过聘用口译员或委托翻译等具体行动。其他人员则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参与到翻译实践中,如邻近的地方政府、私营公司、社区组织,以及通过他们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帮助制定翻译政策的个体工作人员和口笔译人员。管理和实践都强烈体现了信念,这偶尔会出现矛盾。有时不同情况下的信念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具体翻译所牵涉到的语言、目标或翻译对象的语言群体。然而,大体上看来,普遍观点认为翻译是一种通过提供平等获取服务的途径来实现平等和确保非歧视的方式。翻译似乎也成为一种实现语言复兴的方式,因此在象征意义上认可弱势语言使用者的价值。在此意义上,翻译有助于突出那些无法流利使用主流语言或主要语言不同的人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如果不提供翻译,使用非主流语言的人就会被忽视。
本研究对苏格兰地方政府翻译政策的分析结果仅限于此场域。在不同场域(如巴拉圭的印刷媒体)的翻译政策可能与本文所分析的完全不同。然而,翻译政策作为特定场域中的翻译管理、翻译实践和翻译信念的概念仍然适用,无论研究最终对平等、融合等问题有什么发现。在此意义上,我们欢迎更多研究采用此方法对翻译政策进行研究,并提供有价值的、可对比的发现。
致谢
作者要感谢同行评审对本文早期版本的反馈。
笔记
參考文獻
附录.本研究咨询的材料清单
法规
-
2010年平等法(c.15)
-
2005年盖尔语法案(asp 7)
-
1998年苏格兰法案(c.46)
政策文件
-
职员笔译、口译和交流支持服务指南(阿伯丁市政府)
-
职员口译指南(阿伯丁郡政府)
-
盖尔语计划草案(安格斯政府)
-
单一平等计划(安格斯政府)
-
盖尔语计划2008/09–2011/12(阿盖尔和比特政府)
-
2012–2017年国家盖尔语计划:成长与改善(盖尔语发展处)
-
2012–2017年盖尔语言计划(爱丁堡市政府)
-
沟通障碍(克拉克曼南郡政府)
-
2013–2017盖尔语计划(埃利安锡尔政府)
-
2013–2017年盖尔语计划草案(东艾尔郡政府)
-
笔译和口译服务(东艾尔郡政府)
-
2011–2014年无障碍信息政策(东邓巴顿郡政府)
-
包容性沟通政策(东洛锡安市政府)
-
盖尔语计划(福尔柯克政府)
-
口译和笔译指导(福尔柯克政府)
-
交流政策(福尔柯克政府)
-
获取信息政策(法夫议会)
-
2013–2017年盖尔语计划(格拉斯哥市政府)
-
2007–2011年盖尔语计划(高地政府)
-
有效沟通(因弗克莱德政府)
-
有声清晰沟通(中洛锡安)
-
口译和笔译指导(莫瑞)
-
2014–2016年盖尔语言计划草案(北艾尔郡政府)
-
2012–2015年盖尔语言计划(北拉纳克郡政府)
-
无障碍政策(奥克尼群岛政府)
-
2012–2017年盖尔语言计划(珀斯和金罗斯政府)
-
口译和笔译指南(苏格兰边境政府)
-
良好做法指南(苏格兰笔译、口译和交流论坛)
-
平等机会政策(南拉纳克郡政府)
-
笔译和口译服务(南拉纳克郡政府)
-
有效沟通(西邓巴顿郡政府)
根据信息自由法获取的材料(依地方政府字母顺序排列)
-
阿伯丁郡政府
-
安格斯政府
-
阿盖尔和布特政府
-
埃利安锡尔政府
-
邓弗里斯和加洛韦政府
-
邓迪市政府
-
东邓巴顿郡政府
-
东伦弗鲁郡政府
-
法夫政府
-
格拉斯哥市政府
-
因弗克莱德政府
-
中洛锡安政府
-
莫瑞政府
-
伦弗鲁郡政府
-
苏格兰边境政府
-
设得兰群岛政府
-
南艾尔郡政府
-
斯特林政府
-
西洛锡安市政府
地方政府网站(依地方政府字母顺序排列)
-
爱丁堡市政府
-
高地政府
-
珀斯和金罗斯政府